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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被阅读4085次,日期:2007-07-16 08:00:00
(2006年5月25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三十九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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