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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科协优秀决策咨询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试行)

被阅读4503次,日期:2015-09-02 15:1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科协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推进荆州市科技思想库建设工作,依据《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决策咨询工作 推进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湖北省科协优秀决策咨询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规范优秀决策咨询成果评选活动,保证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选活动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决策咨询成果是指荆州市科协,各县市区科协,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在荆中国科协、省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等在规定时段内独立或牵头组织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内容包括:
1.政策研究类成果;
2.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类成果;
3.决策咨询建议类成果;
4.科协组织自身建设类成果;
5.围绕科协组织“三服务一加强”工作定位的其他调研成果;
6.翻译类、新闻报道类、简报类成果不参评。
第三条  荆州市科协决策咨询成果评选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实行自愿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选、择优鼓励的原则,重视发挥优秀成果的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
第四条  各县市区科协,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在荆中国科协、省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和荆州市科协机关各部(科)室、直属事业单业负责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优秀决策咨询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核、推荐工作。
第五条  荆州市科协办公室为优秀决策咨询成果评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优秀决策咨询成果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成果受理、形式审查、评选组织、结果发布、成果宣传及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决策咨询成果评选实行个人申报与科协组织集中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申报成果须问题感强、调研方法科学、引证资料翔实、数据图表准确、写作体例规范,对策建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申报成果不得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内部调研成果参评时,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申报成果为多个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牵头单位(或个人)应先行征求合作单位(或个人)意见,并附合作单位(或个人)同意参评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县市区科协,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在荆中国科协、省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和荆州市科协机关各部(科)室、直属事业单业为评选活动推荐单位。
第十一条  各推荐单位按照荆州市科协办公室确定的参评名额推荐参评成果。
第十二条  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参评成果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优秀决策咨询成果申报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交申报成果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三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评选分形式审查、初评、综合评审和报批四个环节。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由受理单位负责组织,剔除不具备参评资格的申报成果。对符合条件的参评成果作必要的技术处理,隐去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及联系电话等能反映作者身份的信息,并进行整理、分类、编号。
第十五条  初评。邀请有关专家和决策咨询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初评小组,依照一定比例,评选出符合标准、质量较好的参评成果。必要时,可就评选等次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综合评审。优秀决策咨询成果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经初评推荐的成果进行综合评审。评委会采用分组审阅、公开评议、投票表决等方式,提出评选意见。
评委会成员原则上从荆州市科技思想库专家库委员会中遴选,委员人数不少于7人。评委会组成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成果参评的,不得担任评委。
评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评选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专家具体评选意见。
第十七条  荆州市科协优秀决策咨询成果评选标准:
1.选题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研究内容有重要突破;
2.研究方法科学规范,数据采集全面准确,研究结论对推动实际工作有启发意义;
3.对策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促进发展、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能产生显著效果。
第十八条  报批。专家评审意见提交荆州市科协办公室汇总审核,报荆州市科协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评选结果,及时在荆州市科协网站公布。
第四章  表  彰
第二十条  荆州市科协向优秀决策咨询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给予奖励。有关单位或个人在申报荆州市科协有关研究课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适合公开发布的优秀决策咨询成果纳入荆州市科协优秀决策咨询成果汇编,统一编印。
第二十二条  荆州市科协对在推荐组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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