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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被阅读7874次,日期:2006-07-03 08: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简称荆州市科协)是(荆州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荆州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注:文中括号内的是修改草案删除内容,加下划线是增加的内容。

第二条 荆州市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市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我市“工业兴市”战略的实施,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

第三条 荆州市科协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县市区科协(和)以及直属基层科协组成。

荆州市科协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荆州市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和经济发展。

第六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荆州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八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九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负责所属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管理,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咨询服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市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一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 、刊及声像制品。

第十二条 兴建为学术活动、科学普及活动以及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服务的科技阵地;创(兴)办符合荆州市科协宗旨的(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章 全市领导机构

十三条 全市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荆州市科协的(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荆州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科协)全市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市性学会和县市区科协、直属基层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荆州市科协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全市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并)决定荆州市科协的工作方针(规划)和任务,审议            和批准全市(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并通过荆州市科协章程;
  三、选举产生全市(荆州市科协)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市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予以变更。(市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科协委员会根据科协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荆州市科协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全市(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市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
   三、审议荆州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批准市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市(荆州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科协委员会的职权。)领导荆州市科协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荆州市科协的日常工作由主席、副主席中的专职干部主持。荆州市科协机关(各职能部门)是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荆州市科协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荆州市科协章程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市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市代表大会、全市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审议、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五、审批申请加入荆州市科协的全市性学会;
  六、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全市性学会

第二十条 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和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与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 加入荆州市科协的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一、承认荆州市科协章程;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会员;
  三 、不与荆州市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专兼职工作)、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的活动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全市性学会,向荆州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荆州市科协的组成部分,受市科协的领导,执行市科协决议,承担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全市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和全省性学会的指导,对县市区学会进行业务指导。全市性学会接受荆州市科协的领导,执行荆州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荆州市科协委托的任务。全市性学会有权对荆州市科协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荆州市科协章程的范围内制定、修改学会章程并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2至3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规划)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领导学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学会办事机构在行政上接受其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五条 (县级学会,接受县级科协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市性学会的指导。)全市性学会凡严重违反荆州市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经荆州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严重)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


第五章 县、市、区科协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科协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第二十条县、市、区科协)由县市区学会,(及其所属的基层科协组织组成。)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乡镇、街道科协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协组成。(县级科协批准建立的基层科协办事机构,由所在单位配备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科协接受荆州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基层)县市区科协执行荆州市科协的决议,接受荆州市科协的指导,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协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基层科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县市区科协代表大会每3?5年举行一次,决定工作方针和任 务,审议、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修改(基层科协)章程,选举(基层科协)新一届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直属基层科协

第二十九条 (根据市科协章程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经荆州市科协同意 ,市直属的或党组织关系属市管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乡镇、街道科协是市科协的组成部分,基层科协受市科协和同级党委领导。)建立的科协,是荆州市科协的直属基层科协(以下简称基层科协)。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科协建立的基层乡镇科协(乡镇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

第三十条 基层科协参加荆州市科协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协助荆州市科协对相关学会进行有关协调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基层科协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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