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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科协科普大篷车管理办法

被阅读3142次,日期:2011-07-04 08:00:00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普大篷车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国科协《科普大篷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度,结合荆州市科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大篷车及车载设备和车载展品是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的重要科普基础设施,是荆州市科协实施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普大篷车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中国科协、省科协要求,采取“统一安排,侧重校园,面向农村、追踪问效”的原则。

科普大篷车使用安排

第四条 荆州市科协下属的普及部负责科普大篷车的使用安排工作,根据科普大篷车年度经费预算,制定本年度科普大篷车的工作计划。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协和相关用车单位可根据各自开展科普工作的实际,向荆州市科协普及部提出书面使用要求,并按规定填写《科普大篷车使用需求表》(见附表1)。
第六条 市科协普及部对各县(市、区)用车计划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各地科普大篷车活动方案,报请市科协分管主席批准后,方可执行。
科普大篷车评估与监督

第七条 荆州市科协负责科普大篷车的绩效评估及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荆州市科协普及部承担。

第八条 科普大篷车每年在外开展活动的时间不应少于120天,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10000公里。

第九条 普及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科协和用车单位开展各项科普大篷车活动,对活动跟踪调查,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并采取适合当地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活动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按照中国科协要求,使用科普车开展活动时,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在活动会场主横幅或主会标上的显著位置明确冠名“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十一条 普及部根据开展科普工作的实际,定期开展活动效果评估,努力提高科普车的使用效果,并向中国科协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包括科普大篷车使用情况、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科协《科普大篷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科普大篷车为各县(市、区)科协、《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成员单位服务。但活动单位须安排必要的人员协助科普大篷车展教设备的装卸和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大篷车的路桥及油料成本费用。活动结束后,当地科协或用车单位及时填写《科普大篷车使用情况反馈表》(见附表2)。

第十三条 荆州市科协普及部负责建立科普大篷车的车辆使用档案,由专人管理,并报中国科协、省科协备案。

科普大篷车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科普大篷车的日常使用管理:

(一)明确相关责任单位。

(二)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车辆内部结构。

(三)车辆的外部标识由中国科协作出规定。允许因活动需要粘贴临时宣传图标和文字,但不得长期改变科普大篷车的外观。

(四)科普大篷车每次使用后均须按规定填写《科普大篷车使用情况记录表》(见附表3),年底汇总后报中国科协、省科协备案。

(五)做好车辆的日常养护工作。科普大篷车每次使用后必须将其所有可移动的展品、设备等搬到地面;对所有车载设备及展品进行检查和维修;定期进行车辆的检查和维护。
(六)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机动车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按时办理相关审查手续。

科普大篷车保障与措施

第十五条 遵照中国科协《科普大篷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保障科普大篷车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荆州市科协将科普大篷车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科普大篷车的展教品、车载设备的更新费用、活动经费、日常维护费用、工作人员费用及与科普大篷车活动其运行经费列入市科协本年度专项经费。以确保科普大篷车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第十六条 荆州市科协对在科普大篷车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科普大篷车的报废、报损应由普及部向市科协提出书面报告,履行审批手续,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科普大篷车使用时填写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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