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科协第三次代表大会于2007年12月召开,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第六章第四十二条关于“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的规定,经市科协党组研究,建议于2013年8月下旬召开荆州市科协第四次代表大会。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大会的主要任务
1.审议并通过荆州市科协第三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2.选举产生荆州市科协第四届委员会。
二、代表名额、条件、分配原则、构成及产生办法
(一)代表名额。本次大会拟定正式代表230名。特邀代表30名。特邀代表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直群团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荆州开发区分管领导,荆州市科协第三届离任的主席、副主席组成。
(二)代表条件。热爱祖国,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普及或科技管理工作中,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作出显著成绩;在科学技术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科协和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科协和学会工作中,勤奋敬业,开拓进取,成绩显著。
(三)代表名额分配原则
1.代表名额的分配,要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及经济社会发展对科学技术的要求,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兼顾结构特征。
2.荆州市直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分配代表名额以理、工、农、医、交叉学科的代表性和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状况为主要依据,统筹兼顾各学科领域的科技人员、学科带头人的数量,学科发展趋势和各学会(协会、研究会)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在国内外的影响。
3.各县市区科协、荆州开发区科协分配代表名额,根据各地区人口和科技人员数量,科协各级组织的设置情况、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社会影响,合理安排。
4.荆州市直机关(系统)、荆州市科协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分配代表名额。
(四)代表的构成
代表的专业、职业、年龄、性别、民族、党派等结构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既要有自然科学各学科领域的代表,又要有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领域的代表;既要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代表,又要有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和科技管理工作的代表。
61岁以上的代表应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 45岁以下的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30%。基层组织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20%。要特别推选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在科技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为代表。
女性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15%;少数民族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5%;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5%。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作的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10%。
(五)代表产生办法
荆州市科协“四大”代表由荆州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直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各县市区科协、荆州开发区科协、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民主选举产生。
荆州市直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选举的代表,要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通过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全委会采取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通过常务理事会、常委会酝酿、协商产生。
各县市区科协、荆州开发区科协的代表,应根据名额分配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全委会民主选举产生。
荆州市科协系统、荆州市直各有关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代表及特邀代表,由市科协会同组织部门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协商产生。
三、荆州市科协第四届委员会组成及选举办法
荆州市科协第四届委员会拟定委员候选人79名,由荆州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直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各县市区科协,荆州开发区科协,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推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实行等额选举。拟定常委候选人35名,设主席1名,专职副主席2名,兼职副主席10名,秘书长1名。常委、主席、专兼职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实行等额选举。
四、大会的会期及经费
荆州市科协第四次代表大会会期拟定1天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市科协代表大会属二类会议,会议经费根据《荆州市市直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请列入市政府采购。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附件1:荆州市科协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县市区、荆州开发区)
附件2: 荆州市科协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市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