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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被阅读1289次,日期:2014-04-20 08:00:00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全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荆州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
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荆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
第二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市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工业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荆州,服务“壮腰工程”。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
第四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
第五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全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市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先进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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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全市学会是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学会是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本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
  二、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
  三、向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汇报工作。 ?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
  二、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 ?
  三、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可以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自身情况,发展个人会员,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
  一、科学技术工作者; ?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风; ?
  三、承认本《实施细则》; ?
  四、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 ?
  五、基层组织的个人会员应以具有所从事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 ?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 ?
  二、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定、决议,并完成其交办的各项任务; ?
  三、按时交纳会费。 ?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优先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活动; ?
  三、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批评权; ?
  四、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须由本人向所在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退出。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 ?
第四章 全市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全市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
第二十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市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
第二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市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二、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工作报告; ?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
  四、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 ?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八条 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
  全市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
  三、审议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三十条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
第三十一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全市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
  一、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市委员会会议; ?
  三、执行全市代表大会、全市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
  四、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接纳团体会员; ?
  六、审议、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三十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 ?
  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
主席负责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
第五章 全市学会?
第三十五条 全市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在荆州市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
第三十六条 加入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市学会的基本条件: ?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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